问:联合体中两成员间存在控股关系,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吗?
答: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规定: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,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。该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同供应商之间发生事先沟通、私下串通等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,而联合体是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,其成员之间的关系不会影响所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,所以不能仅因为联合体中成员间存在控股关系,就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。
法律依据为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,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。
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第一款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,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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